一、相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应到相应金融单位获得批复后再与接入商联系提交备案信息。
二、具体要求:
单位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信托”等字样的企业,在做新增网站、新增备案时,需提供金融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无金融许可的不允许备案。
三、查验范围:
这里查验的是单位注册名称和证件经营范围;不仅要查看单位注册名称,还要查看经营范围。因为部分企业根据公司名称看不出是否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但是业务内容中含有投资管理等字样,比如:公司名称叫实业公司,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需要提供金融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
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只包含投资,网站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的情况
1.先建议用户更改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去掉涉及专项审批的字符后,再用于备案提交;
2.若用户单位名称使用已久,网站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无法变更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的情况,可尝试提供《不涉及金融类情况说明书》,说明单位实际情况,提交后能否通过请以所在地管局实际审核为准;
五、涉及金融类单位提供的对应文件要求参考:
1.p2p网站:需提供金融办和银监会两家一起发的许可证;
2.股票、公募基金:提供证监会发的许可证;
3.私募基金:提供在证券协会的备案截图;
4.小额贷款:提供银监会发的许可证;
5.第三方支付:提供人民银行发的许可证;
6.保险:提供保监会发的许可证;
7.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一般是提供银监会发的许可证;
8.证券公司:发提供证监会发的许可证;
9.信托公司:提供银监会发的许可证;
10.其他类型:联系具体上级主管部门办理;